2021年第4批省级监督检查共检查油墨产品22批次,其间,出产领域14批次,流通领域8批次。
本次检查根据GB 38507-2020《油墨中可挥发性有机物(VOCs)含量的限值》、QB/T 2624-2012《单张纸胶印油墨》、QB/T 2024-2012《凹版塑料薄膜复合油墨》、QB/T 2825-2017《柔性版水性油墨》、QB/T 1046-2012 《凹版塑料薄膜表印油墨》、QB/T 4103-2010 《水性凹版塑料薄膜表印油墨》等规范的要求,对油墨产品的挥发性有机物(VOCs)、可溶性元素(锑Sb、砷As、钡Ba、镉Cd、铬Cr、铅Pb、汞Hg、硒Se)、色彩、上色力、黏度、细度、Ph、初干性、耐水性、光泽、表面张力等项目进行了查验。
本次检查发现龙口市永松水性墨有限公司出产的2批次产品不符合有关规范的要求,不合格项目为挥发性有机物(VOCs)项目。
对本次检查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出产者,山东省商场监督办理局已责成相关商场监督办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办理暂行办法》以及国家商场监督办理总局、山东省商场监督办理局关于监督检查的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后处理作业。